臨床實習指導老師多處帶實習應辦理執業登記及支援報備
行政院衛生署解釋函
100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063179號
衛生署解釋函摘錄重點如下:
一、按護理人員法第12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查護理人員擔任護理學校教師,從事護理教育或護生實習指導工作,如非以執行護理人員業務為其職業,可無須辦理執業登記。
二、臨床實習老師於醫療機構從事護理教育或護生實習指導工作之過程,如有涉及需實際執行護理人員法第24條所定業務範疇內之臨床行為者,仍應依第8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
三、有關臨床實習老師執登地點,可在徵得該醫療機構之同意下出具證明文件,並於該證明文件註記為某學校派駐之實習指導老師等相關文字後,向執業所在地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辦執業登記,有關是否辦理支援報備一節,亦應依同法第12條相關規定辦理。
本會補充說明:
一、有關辦理支援報備,可由機構或個人辦理,可逕行上行政院衛生署公共衛生資訊入口網https://this-portal.doh.gov.tw/index.do,頁面右邊選擇憑證登入或一般登入,登入後,請於系統頁下系統功能點選--醫事人員支援報備線上申辦系統,衛生署客服專線:0800-093123。
二、有關執業登記及支援報備相關作業細節,請洽執登所在地方公會及衛生局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