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服務心得與感想
何雪華 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總幹事
由醫院從事護理行政轉至公會已9個月,兩者之間,業務大大不同。在公會,直接服務的是眾多的執業護理人員,縱有多年的護理行政經驗,對我而言,仍是一大挑戰。由會員服務中,強烈感受到會員對「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實施之誤解與惶恐、在工作場所的委曲與無助,在說明及陪著他們難過之餘,茲就會員問題加以歸納整理,並提出個人淺見以供會員參考:
一、「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與護理師或護士證書無關
「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4條:「護理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六個月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係指『換領執業執照』,不是護理師(士)證書。很多會員誤以為,如果未在時限內完成繼續教育積分150點,護理師(士)證書將會失效,造成無謂的焦慮與不安。
為了協助眾多會員累積繼續教育積分,本會除自辦課程外,今年亦商請各醫院,開放部分在職教育課程給公會會員,雖因各醫院場地限制致使開放名額有限,尚祈會員見諒,然而,只要場次多了,報名的機會也會增加。
二、護理人員受勞基法的保障
下列為護理人員曾經遭遇的幾個情況:
案例一:某資深護理人員,因為重大疾病要請病假,雇主卻說不需要那麼多人,要將他資遣。
案例二:某會員於一個月前提出辭呈,但雇主以沒找到人不可離職且不發給離職證明。
案例三:診所以業務縮減為由,近日告知不用再來上班。會員要求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及給予資遣費未果。
案例四:為了病人安全,在為病人進行注射之前,詢問過敏史和接受注射原因,被診所認為將妨礙業務推展而要求離職。
以上情況在勞動基準法均有明文規範,第11條載明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範圍,第16條載明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時間及工資的給法,第17條為資遣費的計算方法,第56條規範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等等(詳細內容請參閱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唯恐說明不週,亦請會員向勞工局請教,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據我事後追蹤,都有得到很好的說明及解決。
三、遇有法律事件時,應據實陳述
曾有會員投訴,相信雇主會承擔一切責任,故配合機構需求,在法院做不實陳述。不但違反護理人員法第27條「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且可能被罰款(護理人員法第33條),甚至因此成為糾紛當事人。
四、本會及全聯會均有會員的「傷亡慰問」
本會及全聯會的「傷亡慰問」辦法已實施多年,這是會員權益的一部份,尤其是診所、養護所等基層醫療單位的護理人員,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詳細內容及申請辦法,請上網站查閱。
上述案例只是會員投訴的一部分,其他還有縮減薪資、夜診費、限制延遲下診的申報時數等,這些會員在泣訴之後,唯恐影響工作,多數不敢留下姓名與電話,卻讓人感受到護理人員的無助與無奈。
另一方面,也常看到執業登錄的「老面孔」,在每個醫療院所做短暫的停留,這樣是無法累積專業經驗讓自己成長的,期望會員能「選我所愛,愛我所選」,早日擇良木而棲,發揮護理功能,共同為民眾的健康盡一份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