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度護理研究成果獎結果揭曉
今年度收到參賽作品53件,每件作品邀請兩位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評審委員均避開個人服務單位之作品,得分統計取平均成績,錄取卓越獎一名發給獎金參萬元、傑出獎二名獎金貳萬元、優良獎五名獎金壹萬元,得獎作品將於95年3月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頒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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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度收到參賽作品53件,每件作品邀請兩位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評審委員均避開個人服務單位之作品,得分統計取平均成績,錄取卓越獎一名發給獎金參萬元、傑出獎二名獎金貳萬元、優良獎五名獎金壹萬元,得獎作品將於95年3月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頒獎表揚。
(94年12月1日衛署醫字第0940219045號令)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爲辦理內(外)科專科護理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護理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護理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ㄧ者,得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
(一)具內(外)科相關領域臨床實務經驗三年以上,並在本署認定內(外)科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接受六個月以上之內(外)科專科護理師臨床訓練,且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為建立及培育專科護理師,以提昇及擴展護理專業照護能力與品質,民國89年11月8日修訂之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前項專科護理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初審工作,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護理師之甄審。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林秋芬 台北醫學大學護理學院講師、本會護理研究發展委員會委員
護理人員是民眾健康的守護者,護理是醫療品質的最後一道防線。因為台灣的醫療環境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11年前訂定做為護理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的我國護理倫理規範,需要重新修訂。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潘純媚
國泰綜合醫院陳小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