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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在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應事先報准

違者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本會訊/梁淑媛】近來媒體報導某藝人因在診所施打藥品,造成雙眼及嘴唇紅腫等過敏症狀而緊急送醫,而正所謂「外行人看熱鬧,內行人看門道」,一件轟動的美容事件,卻連帶扯出了醫師於診療時未親自診視病人而開立處方及醫事人員未辦理支援報備,擅自至其他診所執行醫療業務等情事,引來衛生主管機關的注意,雖然事情的真相刻正調查中,新聞的背後,會員對於自身的支援報備義務及法規卻不可不知!

  依護理人員法規範,執業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且登記執業之處所,以一處為限,另於第12條訂定「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爰此,護理人員應事先向所在地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報准,方可至其他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支援,否則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目前護理人員支援報備採紙本作業,申請時需檢附醫事人員支援報備申請書、支援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及前往支援醫療機構之邀請證明文件等,相關內容請洽所在地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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