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新執業執照問與答
問題一:辦理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更新應準備哪些文件資料?
答:(一)護理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第1次更新日期為103年6月19日,故102年12月20日起可以辦理更新),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1. 填具申請書。
2. 委託書(非本人辦理時檢附)。
3. 原領執業執照(遺失者附切結書)。
4. 護理師(士)證書正本。
5. 最近3個月內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6. 所屬公會證明。
7. 執業單位之在職證明(以醫院機構申辦者請造名冊)
8. 完成繼續教育積分證明(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在效期內之專科護理師證書。
9. 執業執照補換發規費新臺幣300元整。
10.雙掛號回郵信封1只(如無法親自領取者)。
(二)台北市轄區護理人員所需文件補充說明
1. 所附相片背面請註明院名、姓名、ID.、病房
2. 申請書可至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下載(路徑:臺北市民e點通→業務類別→衛生類(76)→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歇業登記)→檔案下載。
3. 公會會員證明可至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網站下載(路徑﹕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會員專區→會員證明書列印
問題二:請問因繼續教育積分不足,而未於有效期間內更新執業執照,護理人員會被罰嗎﹖
答:依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2項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每6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如未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俟原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護理人員即不得執行臨床護理業務,違反上述規定者,依護理人員法第33條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資料參考來源: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護理人員繼續教育專區→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更新及繼續教育制度問與答。
備註:建議換照前請向各所地衛生局所洽詢相關準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