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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課程(1)【性別課程】:以性別與法令觀點談婦女在職場的哺乳

林盈慧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護理部副主任


  為能增進母嬰的健康,世界衛生組織建議適當的嬰幼兒餵食計畫是在生命最初的六個月採純母乳哺育,六個月之後適時並正確安全的給予副食品,並持續哺乳至兩歲以上。因此,所有母親應該得到支持以開始及持續純母乳哺育六個月、適時並正確安全的給予副食品、並持續哺乳至兩歲以上。為能協助母親達到上述建議的餵食方式,除了衛生工作者應能提供有效的餵食諮詢及由經過培訓的專業或同儕輔導員可以延伸在社區的服務,在嬰幼兒餵食策略實踐的過程中,政府也應該制定和實施一個完整的嬰幼兒餵食政策,並檢討母乳代用品國際銷售守則的國家實施進展情況,及制定保護勞動婦女哺乳的權利。

  迎接新生命的到來是一個家庭重大的事件,哺育與養育同樣是所有家庭成員應盡的共同義務,然而在現代社會中,女性除了負有生育的責任之外,也多兼有其他的角色。產假後職業婦女因面臨工作與哺乳的困難常而需停止哺餵母乳,其相關的原因包括羈絆於哺乳角色無可取代、多重角色難以兼顧、脹奶和擠乳的不適、缺乏專屬哺集乳空間、缺乏方便的哺集乳時間與缺乏支持性人際網絡等(楊、陳,2005)。在這些多重角色的負荷之下,如果要使母親能夠實現六個月內採純母乳哺育,並持續哺乳至兩歲以上的心願,家庭、社區與國家的支持更顯重要。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指出,促進母乳哺育不能被看作是一個拒絕婦女執行勞動力的藉口,在母乳哺餵和工作之間做選擇不應成為婦女的負擔,因此促進母乳哺餵和兒童照顧應是社會的責任(Fifield, 2012)。對此,許多國家也積極的採取相對應的策略。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成立的宗旨在促進社會公正和國際公認的人權和勞工權利、制定國際勞工標準公約和對基本勞動權利的最低標準提出相關建議。國際勞工組織指出,職場婦女哺乳的相關議題與生育保障、社會保護、性別平等與婦女權利有關,在懷孕期間和哺乳期工作場所的風險可能會影響女性和她的孩子的健康,因此結合工作和母乳哺餵對母親和孩子是不可少的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2012、2013)。國際勞工組織回顧各個國家針對工作懷孕與哺乳婦女所制訂的相關保護法令後,建議對勞動婦女採取的保障包括制定廣泛的國際勞工問題處理標準,在1979年即說明應取消各種對婦女歧視(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等,建議締約國應當禁止及針對因懷孕或產假進行實行制裁,理由是「應實行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而不是因懷孕或產假而喪失原有工作、年資和社會津貼」。在2000年制定保護生育建議書補充說明(R191 Complemented by the 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 2000 )中針對哺乳婦女的需求特別指出,做為國家法律和實施本條文所應具之生產醫療證明或其他適當的證明文件所登錄之休息頻率、時間長度等,應符合哺乳的特殊需要。並且在確實可行並徵得婦女同意下,雇主和婦女應該可以把每天因哺乳而獲允許減少的工作時間,在開始或結束的工作時間中進行分配。在此說明中也關注婦女哺集乳的場所空間,指出在可行的情況下,在工作或臨近地點,應設立足夠衛生條件的哺乳場所。

  國際勞工組織在2002年2月的公約中建議應至少可以提供12至14個星期產假,並鼓勵延長至18週,其他的內容還包括:婦女應有權力在一天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休息,或減少每天的工作時間以哺餵她的孩子;在哺乳期間,因哺乳而中斷或減少每天的工作時間應被視為工時並獲得相對應的報酬等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2012)。這些說明不僅能顯示女性勞工在職場的處境,相關的建議也都能反映出對職場婦女哺乳的最基本保護與支持,因此也成為我國在建立或修改相關法令時重要的參考依據。

  生育與哺餵下一代不僅是母親或是單一家庭的責任,而是整個社會和國家的責任,因此國家、雇主有義務將其安置到較不會影響胎兒與母體健康的工作職位(李,2006)。我國憲法第153條指出,「婦女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第156條也說明「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據此,國家對於母性保護的政策已清楚的揭示。呼應國際勞工組織對職場婦女保護的相關立場與聲明,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2條第1項指出「雇主不得使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例如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等之工作。」上述哺乳期間可解釋為產後一年,但仍應視個別勞工之情況而定,此項規定已回應了國際勞工組織對工作場所的風險可能造成對懷孕和哺乳期女性和其孩子健康影響的提醒,能有助於孕期與哺乳期婦女及其胎兒或嬰兒的健康。

  相較於正常於日間或固定班別班上班的方式,輪三班的工作對勞工的生理負荷較大,尤其是在懷孕、產後初期或哺乳期間。哺乳婦女夜間泌乳量較多,倘若使哺乳婦女採輪班的方式,身體的生理時鐘也無法適切調整,更遑論能在兼顧母嬰最有利的健康狀態下,使婦女可以採取適切的哺餵方式直到產後六個月或二年。為能使職場能關注此問題,並落實對懷孕或哺乳婦女身體的保護,我國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四十九條針對女性勞工深夜工作的保護有下列之特別說明:「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且前項但書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

  呼應國際勞工組織保護生育建議書補充說明,我國除了上述保護措施外,針對哺乳婦女能有工作平等的相關措施,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及勞基法第五十二條中針對哺乳時間特別有以下的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落實勞基法的過程中,各職場需有相關的配套措施,例如醫療機構中的護理人員在工作當中,如有需要哺集乳者,各單位如何調派支援人力相互協助,使哺乳的護理人員可以視需要安排適切的哺乳或集乳時間,是非常需要獲得單位中同儕與主管的認同與支持才有辦法做到的,因此,在營造友善的職場中,必須能夠關注與重視婦女在工作中的處境,並採取適切的支持與保護行動,才能真正落實性別友善。

  成立於1980年的美國母育護理聯盟(Maternity Care Coalition, MCC)是一個非營利機構,致力於經由個人、家庭、機構和社區的合作與努力,以改善孕產婦和兒童的健康和福祉。在其所提出的公共政策中,聲明根據法律規定所有的企業必須能夠採取上述對哺乳親善的做法,並有提供相關的資源以協助各機構了解如何能支持職場哺乳的婦女,詳請參見MCC 的網頁:http://maternitycarecoalition.org/professionals/public-policy/breastfeeding/breastfeeding-its-the-law/。

  國際勞工聯盟修改母職保護的第103條公約時提到保護婦女在公共場所哺餵母乳的權利。美國聯邦法律在2010年3月頒佈的《病人保護與可負擔醫療法案》 (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 PPACA)中,提出 "Break Time for Nursing Mothers",要求雇主支持在工作場所哺餵母乳的母親可以有合理的休息時間能夠哺餵寶寶直到產後一年,同時哺乳的員工也必須有一個私人的地方而不是僅一個衛生間來收集母乳,所以親善的職場也必須能提供哺乳婦女有一個安全、隱密或舒適的哺集乳空間。為能使婦女可以在所選擇的環境中安心的哺乳,我國2000年衛生福利部開始獎助機構設置哺集乳室,2010年11月公布「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使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可以有無障礙哺乳環境,其中第四條中說明「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並且特地澄清「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據以確保民眾不會因政府鼓勵哺集乳室的設置,而誤以為婦女均必須選擇至哺集乳室哺乳,2011年5月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中所指稱之相關設備及管理等事項,發布「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使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相關事項有設置及管理之依據。

  自我國開始推動母嬰親善至今已超過12年,藉由不同法令與政策的結合,我國建構親善的哺乳支持環境,終能在性別主流的觀點中,婦女的經驗可以逐漸被重視,也藉由不同領域的結合與共同合作,哺乳支持由家庭、醫療、社區到機構的網絡終能逐漸連結起來。建構親善的哺乳支持環境,還有更多需努力的方向,期使母嬰親善能真正落實,實現母親以母乳哺餵寶寶的心願,使其能在新生命初期的六個月能以純母乳哺餵寶寶,並持續哺乳至兩歲以上,以這樣的目標為母嬰謀健康的福祉,而不僅由產科機構將政策的重點建構在符合母嬰親善的認證條文中,卻忽略了婦女真正的經驗與需求,也期待相關法令的執行可以真正的在社區與職場中落實。

參考文獻

李芸慧(2006)‧論兩性工作平等法中母性保護的規定‧T&D飛訊,48,1-14。

國民健康署(2012)‧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取自http://www.hpa.gov.tw/Bhpnet/Portal/File/ThemeDocFile/201110071158347595/%E5%85%AC%E5%85%B1%E5%A0%B4%E6%89%80%E6%AF%8D%E4%B9%B3%E5%93%BA%E8%82%B2%E6%A2%9D%E4%BE%8B.pdf

楊秋鈴、陳彰惠(2005)‧職業婦女持續哺餵母乳生活經驗的困境和因應行為‧實證護理,1(1),13-21。

Fifield, A. (2012). The Child Survival Revolution 2.0. Every Child, 1, 10-13.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2012). Maternity at work: A review of national legislation. Retrived from: http://www.ilo.org/wcmsp5/groups/public/@dgreports/@dcomm/@publ/documents/publication/wcms_124442.pdf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2013). Breastfeeding in the workplace: Good for the mother, child, business and society. Retrived from: http://www.ilo.org/global/about-the-ilo/newsroom/comment-analysis/WCMS_218710/lang--en/index.htm

U.S. Department of Labor(2010). Reasonable break time for nursing mothers. Retrived from: http://webapps.dol.gov/FederalRegister/HtmlDisplay.aspx?DocId=24540&Month=12&Year=2010 


通訊考題

成績100分(不限考試次數),登錄「性別課程」積分2點(專科護理師積分申請中),請於考完試次月月底後上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查詢。

通訊考題(是非題,共10題):

1.世界衛生組織建議適當的嬰幼兒餵食計畫是在生命最初的六個月採純母乳哺育。

2.促進母乳哺育不能被看作是一個拒絕婦女執行勞動力的藉口。

3.職場婦女哺乳的相關議題與生育保障、社會保護、性別平等與婦女權利有關。

4.女性勞工因懷孕或產假勞動力減少,雇主應減少其年資和社會津貼。

5.婦女應有權力在一天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休息,或減少每天的工作時間以哺餵她的孩子。

6.婦女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7.在工作場所哺餵母乳的母親可以有合理的休息時間,能夠哺餵寶寶直到產後一年。

8.哺乳的員工也必須有一個私人的地方而不是僅一個衛生間等,來收集母乳。

9.在我國,設有哺集乳室的公共場所應要求婦女使用哺集乳室哺乳。

10.我國勞基法規定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妊娠、哺乳期女性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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