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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執業執照後之教育積分可累計至下次換照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21682737號) 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七條規定,醫事人員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內,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另更新後所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可作為下次執業執照更新所需之積分數。例如:於102年12月20日換照,隔日102年12月21日起上課之積分即可累計至下次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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