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執登時,確認機構之合法性,以保障自身權益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衛部照字第1021580968號) 衛生福利部來函重申,為提供民眾安全照護及保障護理人員權益,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12條「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及 同法第13條「護理人員執業,其登記執業之處所,以一處為限。」規定,敬請會員辦理執登時,確認機構之合法性,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