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紀錄修正為至少保存七年 總統府公告 總統府於102年12月11日公告修正護理人員法第25條條文,修正後條文:「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前項紀錄應由該護理人員執業之機構依醫療法第七十條辦理」。原規範護理紀錄應保存十年,現修正為至少保存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