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衛署照字第1022863383號
為促進醫院照顧服務員服務品質,保障病人安全,衛生福利部於95年訂定「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有鑑於要點公告至今,已沿用多年未做修正,因時空背景不同,已不敷當前醫療大環境使用,故予修正。
修正後之管理要點包括:醫院對照顧服務員執行之業務,應建立管理、監督及查核機制,並負監督之責。雙方所訂契約,應明定因執行照顧服務業務致生事故或醫療爭議之責任歸屬及其賠償機制,且照顧服務員因照顧服務業務而與病人、家屬、或其關係人產生爭議時,醫院應協助處理與說明……等,並明定照顧服務員之業務範圍包括一般事務工作、一般性技術工作 (非專業性)、身體清潔與舒適照護、排泄照護、膳食與給藥、舒適與活動、安全維護及其他…等,詳細工作內容請見衛生福利部網站或本會之訊息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