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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課程 【法規課程】:醫療從業人員女性勞動保護現況

陳麗琴 汪秀玲*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護理部副主任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經營)人力資源室主任*


壹、前言

  醫療機構中各類醫事人員(醫師除外)之女性勞動參與率高,雖然女性醫師(2011年約占西醫師16.26%)仍屬少數,是否存在進入勞動市場障礙,值得了解招募、薪資、升遷、婚育等女性勞動平權觀念。衛生法令(如醫療法、醫療機構設置辦法、評鑑基準以及醫師法、護理師法等醫事人員法)規範醫療業務執行、促進醫療資源合理分布、提高醫療品質,保護民眾就醫權益;勞動法規乃保護受雇者勞動條件(薪資、工時、休假)、職場環境(安全衛生)和勞資關係(爭議處理)。本文彙整醫事法規、勞動法規及相關函釋,概述女性醫療從業人員勞動保護現況。

  行政院勞委會民國87年7月1日指定醫療院所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醫師及公立醫院公務人員除外。《性別工平等法》(簡稱性平法)自97年1月18日正式施行,適用所有行業,包含軍、公、教人員,源自「兩性工作平等法」(91年3月8日),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女性工作平等政策予以社會化。《醫療法》(101年12月12日修正)醫事人力及設施分布、建築構造與緊急災害應變措施、教學醫院編列研發培訓經費;《醫療機構設置辦法》係能否設立開業之標準,102年1月1日起調升護產、藥事、醫檢、醫放及特殊病房營養師等5類配置,新增(呼吸治療、心理、物治、職治、語治、聽力、牙體技術、社工、病歷管理、醫管及感管)11類配置,未達標準有行政罰緩;醫院(教學)評鑑為評核機構的醫療管理水準和品質表現。

貳、女性工作權益規範

一、同工同酬

1.工作相同、效率相同,不分性別,應給予相同工資(勞基法25)。

2.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非因性別、性傾向,不在此限(性平法10)。

二、禁止歧視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包括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性平法7);教育訓練或類似活動(性平法8);各項福利措施(性平法9);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性平法11)。

三、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例外

1.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須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且提供交通或安排女工宿舍、安衛設施(勞基法49)。

2.女工因健康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除外,惟妊娠或哺乳期間適用(勞基法49)。

叁、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不得事先約定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應行離職或留停,亦不得為解僱之理由 (性平法11)。

二、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1.分娩前後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給予4星期。停止工作期間,工作6個月以上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勞基法50;性平法15)。

2.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予7日;未滿2個月流產者給予5日(雇主無給付薪資義務) (性平法15)。

3.在分娩或流產之停止工作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基法13)。

三、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

1.女工在妊娠期間申請改調較輕易工作,雇主不得拒絕、減少其工資(勞基法51)。

2.女性醫師妊娠期間不應安排值夜班(102年度醫院評鑑基準修正1.3.2,新增排班規定)。

四、安胎休養假、陪產假

1.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之請假(雇主無給付薪資義務) (性平法15)。

2.配偶分娩時,陪產假3日(工資照給) (性平法15)。

五、生理假:因生理日致工作困難,每月得請1日,併入病假(薪資依病假規定計) (性平法14)。

六、哺乳期間給予

1. 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子女未滿1歲須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30分鐘 (勞基法52;性平法18)。

2.親自哺乳不限母乳,包括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男性受雇者也可申請 (性平法細則11)。

3.如事業單位內有哺集乳設施,受僱者宜盡量使用,離開工作場所進行哺乳其往返時程合併計在每次30分鐘。(101年9月21日勞動 3 字第 1010132489 號函)。

4.女醫師產後哺乳期間為1年,衛生署函釋各教學醫院保障女醫師於工作時哺乳之權益,其產後哺乳期間認定比照勞基法52條1

七、育嬰留職停薪

1.任職滿1年,每1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停至該子女滿3歲止,不得逾2年 (性平法16)。

2.留停期滿申請復職,雇主不得拒絕;以下除外: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組織解散或轉讓、不可抗力停工1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因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應於30日前通知之,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性平法17)。

八、為育兒得減少或調整工時(僱用30人以上)

1.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請求每天減少1小時(不得請求報酬)、調整工作時間 (性平法19)。

2.採輪班制之事業單位,如擬「調整工作時間」,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運作下,於勞動契約之原有勞動條件及工作時間範圍予以調整2

3.勞雇雙方就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換班事項,於勞動契約約定 (勞基法細則7) 。

九、家庭照顧假:家庭成員預防接種、嚴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得請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全年7日 (性平法20)。

十、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僱用250人以上),主管機關應給予經費補助(性平法23)。

十一、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僱用30人以上)、申訴及懲戒辦法,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性平法13)。

十二、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員工全勤、考績或為不利處分(性平法21):包括分娩或流產之停止工作期間、安胎休養假、陪產假、生理假、為育兒減少或調整工時、育嬰留停、家庭照顧假。

十三、受僱者或求職者申訴

1.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受僱者或求職者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負舉證責任 (性平法31)。

2.雇主違反第7條至第11條、第13、第21或第36,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地方主管機關之處分有異議,得於1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性平法34)。

肆、衛生署現階段措施

  勞動根本大法已明文規範女性勞動條件,性平法則增加陪產假、育嬰留停與家庭照顧的適用範圍、托兒措施,且將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性平法第6-1) 3,4。已從傳統女性勞動保護法制逐漸趨向待遇及僱用機會均等邁進,建立性別平等之友善職場。現階段醫師尚未納入勞基法,但為保障孕婦健康,衛署函示各地衛生局輔導其轄內教學醫院,對住院醫師於妊娠期間之值班規定比照勞基法49條5。衛生署依勞基法與相關工時函釋,彙總「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工時規範」6,以週為單位輪班(白班及小大夜),注意排班規律性及適應生理時鐘的恢復時間,鼓勵固定班別之派班。育嬰留停期之年終考核獎金發放條件,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或於工作規則訂定,留停期間無出勤義務,若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自無不可,不得為不利待遇(如配置、考績或陞遷等)7。希望能藉由本文協助醫療同業建立性別平等之友善職場。

參考文獻

*衛生署101年8月22日衛署醫字第1010015963函

*勞委會98年4月15日勞動3字第0980130250 號函

*施銀河,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現況與展望,研考雙月刊,2008; 32(4):22-31。

*邱意玲,勞動基準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立法之比較:性別觀點的分析,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衛生署100年7月5日衛署醫字第1000263385號函

*衛生署101年6月22日衛署照字第1012862927號函

*勞委會101年5月31日勞動3字第1010131195號函


通訊考題

請於5月31日前上本會網站完成測驗,成績100分(不限考試次數),登錄「法 規課程」積分2點(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積分申請中),請於7月1日後上衛生署積分系統查詢。

請勿集中在收到會訊一週內上網,避免網站塞車浪費您寶貴時間。

測驗題:

1.行政院勞委會應就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 對 □ 錯

2.102年度醫院評鑑基準評量項目修正1.3.2,加註女性醫師妊娠期間不應安排值夜班。 □ 對 □ 錯

3.員工請求家庭照顧假、生理假、育兒減少工時、哺乳時間,雇主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或考績獎金。□對□錯

4.女工因健康或其它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基法第49)。□ 對 □ 錯

5.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 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勞基法49) □ 對 □ 錯

6.性平法中對工作平等之促進措施係指雇主依法有給予生理 假、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等義務及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等相關措施。□ 對 □ 錯

7.性平法第34條,當雇主違反歧視禁止(第7至11)、職場性騷 擾防治(第13)、雇主拒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之申請(第21)時,受僱者或求職者之申訴管道? (1)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2)對地方主管機關所為處分有異議,得於1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 (3) 對地方主管機關所為處分有異議得逕行提起訴願(4)以上皆正確


第91期通訊課程考題答案

1.(C) 2.(B) 3.(C) 4.(D) 5.(A) 6.(B) 7.(D) 8.(A) 9.(B) 1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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