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業二年以上可選擇以積分25點重新辦理復業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衛署照字第1022860793號
依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97.6.20公告)規定,護理人員歇業超過2 年以上,執業登記可採下列兩種方式之一:
一、免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或在有效期間的專科護理師證書即可申請執業,但 執業執照的有效期間至103年6月19日 止。
二、檢具申請執業登記前1年內接受繼續教 育課程積分達25點以上之證明辦理執 業,其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可自復業日 起算加6年。
除了連續歇業超過2年以上,其他可選 擇以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25點以上辦理復 業,其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可自復業日起算加 6年者,尚有: 一、領得護理人員證書超過五年,從未執業過,首次申請執業登記者。(第3條第3項第1款) 二、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護理人員證書,且超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始(即 102.6.20以後)申請首次執業登記者。 (第3條第3項第2款)
由於逐漸接近103年6月20日第一次換照 期限,而部分護理同仁在歇業2年之後,近 來返回工作職場,因不了解現行繼續教育辦 法規定,以致未能選擇有利的方式辦理復 業,而需於103年6月19日前完成繼續教育 150點,換照壓力倍增。因此,衛生署已發 函各縣市衛生局及公會,在辦理執業執照登 記時,協助說明以使會員選擇較有利的執業 登記方式,亦請護理同仁互相提醒,以及在 衛生局及公會辦理執業登記時,確認執登的 有效日期,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