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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非個人可任意申請之請假(如產假),未辦理停業不違法

行政院衛生署函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醫字第1010266500號

  行政院衛生署綜合近期多次針對護理人員產假或育嬰假等留職停薪期間,是否應辦理停業、歇業一案,再次函釋稱:護理人員辦理停業或歇業,係依據其有否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而非以假別為考量。又護理人員請假,係基於個人所需依相關法令辦理請假以利休養,非屬個人可任意申請,倘若護理人員請假期間未有停業或辦理停業之意願,尚無違反護理人員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爰另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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