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對「留職停薪育嬰津貼」應有之認識
李選 考試院考試委員、全聯會理事
台灣自2002年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勞工可請育嬰假,但配套的育嬰津貼卻遲遲未立法,造成勞工請育嬰假之意願低。據勞委會統計:2008年約74,000多位受僱女性勞工生產,僅有3,691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女性佔3,541人,男性僅150人。馬政府為落實「性別平等法」中兩性平權之理念,已於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完成三讀「就業保險法修正案」,其中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條款」,請領條件為:勞工凡就保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可辦理育嬰留職停薪,領取育嬰津貼,金額為被保險人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半年平均月投保薪資六成,最長六個月。若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可分開請領,兩人最長合計可請領一年的育嬰津貼。以最高投保薪資43,900元計算,每位勞工每月最多可領取26,340元津貼,父母兩人若各領足六個月,最多共可領取約31,6000元。該法也通過附帶決議,「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經費來源應比照勞工,以公教人員保險基金支應」,鼓勵兩性能兼顧家庭和職場。以上法案在婦幼節前夕完成修法極有意義,此亦落實了馬總統的政見。
勞委會指出,目前有六成企業實施育嬰留職停薪假,在未提供的四成企業內,也有六成表示若員工符合資格亦願意提供。根據國外研究報告,多數國家都以就業保險基金支應育嬰留職津貼,其中日本分兩次發給,給付額為薪資四成,加拿大則為薪資55%,但其就保費率均較台灣為高。北歐國家給付額雖都在六到八成以上,但稅捐可觀。
目前已有護理朋友聽到通過育嬰津貼很興奮,因為領六成薪、若省掉褓母費,經濟條件並未減損,產假後,可以延長自己照顧小孩一段時間,此對自己體能的恢復與善盡養育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之責任-照護嬰兒兩者均極有幫助;更對未來返回職場發揮更大的工作忠誠度與效能有所助益。此時,企業在心態調整、人力調度和訓練上亦需要多費心,將員工視為資產,不要讓勞工憂心請假後工作不保,讓此政策「看得到,吃不到」。勞委會亦已表示,企業在員工育嬰留停期間,政府將提供短期人力資料庫、職訓等措施,以幫助尋求替代人力。
筆者深深期待護理兄弟姊妹們能了解自身的權益,讓金融海嘯下,此項國家政策之推出除對護理人產生實質的助益,更期望護理人在照護產後的婦女或弱勢族群時,能主動將此項資訊充分傳遞,以協助更多的女性朋友們受惠,展現更多的社會關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