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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定作業相關規定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醫學校院」,依其訂定之原意,係指設有醫事相關科、系、組、所之專科以上學校。

˙專業倫理和相關法規課程六年15點中至少要有性別及感管課程各一點。

˙「感染課程」亦可屬”專業課程”,由開課單位作選擇。

˙「國際會議」主講者有須三個(含)國家以上即為國際會議,對出席學員之國家數不作規範。

˙「視訊」方式辦理之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應為可採認積分。

˙「新進人員訓練之課程」如認識護理部、醫院簡介和環境介紹等與專業無關課程,該時段積分不予認定,其他護理專業課程,可申請積分審定。

˙「衛生教育推廣講授」包括醫院、門診、學校和慈善團體等團體衛教,但主講人必須符合授課講師資格之一。

˙「通訊課程」每次積分二點,全聯護訊通訊課程於該期考試結束後四週內,上傳通過考試學員名單至衛生署積分管理系統,學員自行上衛生署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查詢。

˙「行政審查費減免規定」:

1.全免:各護理師護士公會主辦繼續教育活動或會員2,000人以下公會與醫院合辦繼續教育。

2.減半收費:各護理師護士公會與醫院等合辦繼續教育。

˙申請時間規定

1.97.06.20以後課程補申請積分審定,請於98.06.20前提出。

2.為考量開課單位對系統操作之熟悉度,本會對開課前30日和急件申請加倍收費等規定預定展延至98年6月19日。

˙本會繳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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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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