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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得應語言治療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之審查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自民國98年2月10日起受理申請;

  曾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捐助或組織章程明定辦理語言治療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從事語言治療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得衛生署申請應考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得參加語言治療師特種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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