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與執業執照更新
(本會網站或電子信箱問題,由秘書處依公告辦法作答)
問:我是護理人員在醫院擔任個案管理師,領有護理師執照,但醫院未將我的執照於公會登錄,有無個管師必須也要作執業登錄的規定?
答:一、「護理人員法」
1.第8條「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2.第10條「護理人員非加入所在地護理人員公會,不得執業」。
3.第33條「違反第8條……規定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二、具有護理師證書之個管師,在醫院的工作內容必定是執行護理相關業務。依護理人員第8條應向單位取得在職證明,到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執行護理業務未辦理執業登記之懲處如第33條。
三、對個人來說,未辦理執業登記,缺執業年資紀錄,執行護理業務亦無”法”保障,為保障個人權益,請要求服務單位提供服務證明辦理執業登錄。否則,執照更新也會受到影響。
問:本人現處歇業狀態,但未滿一年,要如何做才能維持護理師及護士之證書的有效性呢?如果再回職場工作,須要提出繼續教育時數證明嗎?
答:一、「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與執照更新辦法」規範是更新執業執照不是護理師/護士證書,護理師/護士證書除非犯毒等問題被判罪確定,否則永遠有效。
二、以下情況申請執業登記得免具繼續教育課程證明:
1.領得護理人員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2.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護理人員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3.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
三、以下情況須備執業登記前一年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25點以上之證明文件:
1.護理人員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2.領得護人員證書逾辦法公告五年,即102年6月19日後,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問:關於護理人員繼續教育之積分審查認定及採認之護理團體目前只有3個合格團體嗎?我們開課單位何時可以向這些團體提出審查?如何取得資訊?是否分北中南區?
答:雖然辦法已於6月20日公告,但主管機關尚未核定辦理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採認之護理團體。有關辦理審定團體、審定標準、申請表格、作業流程和登錄等等相關作業細則,實施前將一併公告。
各種狀況換發執業執照的時間計算方式與違反執業規定之罰責
(資料來源: 衛生署97.7.14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實施說明會)一、剛領得護理人員證書者
1.證書發證日5年內申請執業(免提出證明)

2.證書發證日5年後,首次申請執業

--申請時需檢具繼續教育積分25點;執業執照自核發日加6年。
二、現職人員
1.換發日在辦法公布5年內:
「辦法要求在2年內換領者」,有效日一律換發至103/6/19(免提出證明)。

2.換發日在辦法公布5年後:
申請時需檢具修滿繼續教育證明;執業執照自核發日加6年。

三、護理人員歇業重新申請執業登記
(一)護理人員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

(二)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

四、護理人員違反執業規定之罰責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