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請教育部重申校護專職專業落實學校衛生保健
有鑑於今年6月教育部函各縣市政府,說明自8月起不論國民中小學規模大小,其人事、主計、出納等人員不得由教師兼任。以致部份學校要求學校護士兼任主計或人事工作。唯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之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以及教育部94年9月「為落實學校衛生保健工作,所屬學校護理工作人員應專職專業不得兼任非本職以外之業務。」之函在案,本會97.07.17函請教育部重申校護專職專業落實學校衛生保健,不要違反94年前令與國民教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