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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建議診所護理人力配置以門診人次計算

  為使基層診所能因業務量需求聘用合理之護理人員數,並為聘用人員辦理勞、健保和執業登記,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台中縣公會建議,97.07.17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檢討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診所護理人力配置標準規定,由「每兩位醫師應有護產人員一人」,修正為依「門診人次量」計算。同時,本會亦函請衛生署轉知各縣市衛生局、所加強督察;診所若聘雇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執行護理業務,或聘用護理人員但不予執業登記,均違反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33條及37條規定,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和雇主,將被處新台幣6,000至150,000元之罰鍰。在此,特別呼籲護理人員瞭解個人權益,若遭受違法對待,請即時向公會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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