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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上路

  為讓遊說公開透明化、防止不當利益輸送以及確保民主政治參與,而訂立之之「遊說法」,已於96年8月8日公布,97年8月8日施行。未來所有的遊說行為必須事前申請、事後申報財務並揭露資訊。

  依據遊說法規定,個人、團體的自行遊說行為,以及公關業者、專技人員的受託遊說行為,均採事前申請、事後申報財務的規定,對於沒有申請的遊說行為,被遊說者得拒絕或要求補行登記;有意隱匿遊說者,經查獲可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遊說是直接與被遊說者接觸的行為,其方式包括口頭及書面,但不包括以演講、發行刊物、召開公聽會、利用大眾媒體或集會遊行等公開式所為者。遊說者之資格包括自行遊說者:自然人、法人、人民團體、設有代表人之團體;以及受委託遊說者,如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之自然人,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之營利法人。

  爾後,本會等各團體若欲請立法委員支持某法案、政策或議案時,均需先向立法院法制局辦理遊說申請。

遊說、請願、陳情與關說之不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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