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在大陸發展之機遇與限制
張瀞文 壢新醫院副院長
前言
隨著國際分工、全球佈局的時代已經來臨,民眾的健康需求已不僅限於機構內的醫療服務,跨越地域、國界的整合醫療服務需求已成為必然趨勢。聯新國際集團於2001年以胸懷大陸、放眼天下的國際觀,成為第一個進駐大陸的台灣醫療機構,並在2003年於上海成立第一個台商醫院(辰新醫院),本人於上述籌建期間有機會全程參與,且因為無前人的例子可以追尋及參考,因此在大陸有無數的新經驗,若護理人員或所屬團隊有意進駐大陸,希望下列提供的規範及方向,可以使護理姐妹快速站穩第一步。
壹、發展前要先認識法規
大陸法規多如牛毛,我將有關的重要法規及重點摘錄,因此在排序上會不連貫,但此有助於能夠一次並全面的瞭解與護理人員有關之規範,我也盡可能以最新發佈或正在規劃的版本,提供大家未來所需參考。
法規一:衛生技術人員職稱及晉升條例(試行)
第二條衛生技術人員根據業務性質,分為四類:
1.護理人員的技術職稱:主任護師、副主任護師、護師、護士、護理員。
第四條下列條件者可晉升為主任醫師、主任藥師、主任技師、主任護師:
1.精通本科(本專業,下同)理論,掌握國內外本科技術發展情況,並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應用於實際工作。
2.有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熟練地掌握本科技術操作,解決本科複雜疑難問題;能熟練地掌握一門以上外國語,並有較高水準的科學論文或著作。
第五條下列條件者可晉升為副主任醫師、副主任藥師、副主任技師、副主任護師:
1.通曉本科理論,瞭解國內外本科技術發展情況,並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於實際工作。
2.有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熟練地掌握本科技術操作,解決本科複雜疑難問題;能掌握一門外國語,並有一定水準的科學論文或著作。
3.從事本科主治醫師(或相當職務)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條具備第三條和下列條件者可定為醫師、藥師、技師、護師:
1.熟悉本專業理論和基礎醫學知識,具有一定的實際技術操作能力。
2.能獨立處理本科常見病或解決常用業務技術問題,並能對中、初級人員進行業務指導,能初步閱讀一門外文專業書籍。
3.高等院校畢業或從事本科醫士工作(或相當職務)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從師學習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須七年)以上,並經考核合格者。
第八條具備第三條和下列條件者可定為醫士、助產士、藥劑士、技士、護士:
1.瞭解本專業基本理論,並有一定的實際技術操作能力。
2.能擔任本科一般常見疾病防治或一般常用業務技術工作,並能對初級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3.中等技術學校畢業或中醫藥學徒出師、初中文化程度獨立從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並經考核合格者。
法規二: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
台灣護士在大陸執業,是根據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34條明確規定“境外人員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護士工作的,必須依本辦法的規定通過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辦理註冊”(等同於境內護士)。
隨著今年《護士條例》的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被廢止,但《護士條例》中並沒有提及有關境外人員(包括台灣)在境內從事護理工作的問題,大陸衛生部目前正在準備對此問題進行規範。目前有關此事的操作方式還是遵循原辦法,即境外護士必須通過執業考試並辦理註冊,每年考試的時間約在6月份左右。據經辦人員表示,未來發行的辦法應該還是會遵循現在的實際管理辦法,不會有太大的改變,相關條款說明如下:
第二條護士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
未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護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註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工作。
第五條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3.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4.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六條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1.無精神病史。
2.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3.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第七條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4.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6.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第九條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條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註冊部門申請延續註冊。
第二十一條 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法規三: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意見彙總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二條國家實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制度。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方可申請護士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第三章 考 試
第十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一)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二)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各類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
(三)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各類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畢業當年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 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法規四:勞動合同法七大重點
(一)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最遲不得晚於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的,須向勞動者支付延遲期間雙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訂立的,視為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引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三)防止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從時間、次數和工資標準三個方面進行了限制。
1.時間: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2.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雙重選擇適用標準,一是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二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兩個標準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以較高者為準。
(四)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針對用人單位隨意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違約金的情況,《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約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除此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兩種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者。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禁止約定。
(五)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的標準及情形:《勞動合同法》詳細列舉了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形,總體來說,除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及勞動者因自身重大過錯,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都應當按照相應標準給予補償,但勞動者不願續簽的除外。
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六)用人單位的雙倍賠償:《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規定了雙倍賠償的情形: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七)員工離職的移交責任:《勞動合同法》對員工的離職移交也作了明確規定,凡是員工離職未能按照約定辦理完移交手續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貳、兩岸大不同注意事項
注意一:在大陸投稿相關刊物或參加研討會發表,可以查詢”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規範”。例:對台灣冠有“國立”字樣的學校和機構,報導時均須去掉“國立”二字。如“國立台灣大學”,報導時應稱“台灣大學”;“XX國小”、“XX國中”,應稱“XX小學”、“XX中學”。
注意二:台灣與大陸許多日常用語使用不同。例:台灣稱電腦當機,大陸稱為死機;台灣稱簡訊,大陸稱為短消息。
注意三:醫療名詞使用不同。例:台灣稱為鐳射,大陸稱為激光;台灣稱為品質管理,大陸稱為質量管理。
注意四:病歷及診斷、藥名用法差異。台灣的醫師西化,病歷及診斷使用英文書寫,藥名使用也用英文;而大陸醫師則是中文化,病歷及診斷使用中文書寫,藥名使用也用中文。
注意五:台灣品質管理及技術操作規範,與大陸質控政策規範多所差異,尤其是消毒程序要求及技術設備要求不同。
注意六:文化及成長背景不同。台灣2,300萬人口,從北到南之人員文化差距不大,生活習慣近似。而大陸13億人口來自各省份,因各省之特質不一,文化差異甚大。
注意七:薪資差異。台灣新進護理人員(大學剛畢業)月薪為33,000-35,000元。大陸一級城市(上海北京)新進護理人員(大學剛畢業)月薪為2,500元人民幣(折合台幣為11,000元),如受聘於大陸的台商或外資醫院的護理管理者,薪資結構當然不會亞於台灣,目前法規規範護理人員無法從事臨床執業,所以在大陸受聘者多為擔任護理行政者。
參、台灣護理人員的機會
機會一:語言及文字上沒有隔閡。
機會二:專業能力較佳,因護理人員的教育基礎及臨床訓練較完整,可以居於較高職務或從事指導者角色。
機會三:問題解決能力及流程管理觀念較佳,大陸三甲(台灣醫學中心級)或二甲(台灣區域醫院級)醫院院長,尤其是上海、北京兩個城市,院長都受過完整的醫院管理訓練,但觀念較難在護理部施展。
機會四:護理人員國際化程度較高,與國際人士交流或外界資訊取得管道較完善。
機會五:以病人為中心的臨床照護模式,對岸仍有多數醫院以功能式作為照護的基礎。
機會六:以服務為本質的關懷精神較能落實,能與病人溝通互動,在大陸服務意識慢慢高漲的未來,此確為台灣人員擁有的極佳特質。
結語
綜合這幾年在大陸的工作經驗,同文同種卻有不同文化、價值觀及歷史背景,首要應先瞭解大陸相關法規,可以讓自身的權益有所保障,同時應養成關心或閱讀大陸發展有關的資訊,有一個基本原則,要避免在工作場合談論兩岸有關之政治話題,以免影響專業工作之發揮,及造成自身工作的困擾。
登陸初期應以開放的心胸及謙虛的態度面對一切,方可克服因文化背景不同帶給自己的衝擊。另須有長期且有遠見的想法與做法,才能在新國度開展,超越自我或他人,當然要先自我考量,有沒有需要西進大陸的理由,配合專責的團隊進駐大陸,非個人單獨受聘,應是護理人員現階段可以選擇的最佳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