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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96年9月29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護理機構負責人在經營上為保障住民和自身權益,不可不知之訊息。一般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範本請至行政院衛生署網站查詢

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 應明確標示機構提供之照護處所。其標示方式參考護理之家契約範本第一條規定。

二、 護理之家應確保建築物符合建築法及消防法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其設備亦應合乎護理機構設置之標準(開業執 照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揭示適當地點供乙方參閱)。

三、 應記載消費者應繳納保證金、長期照護費,其方式參考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三條規定。

四、 應記載護理機構之收費,依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收取,調整亦同。

五、 應明確記載護理機構提供之服務項目及內容,其記載方式參考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規定。

六、 應記載進住人發生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突發事故時,護理之家處理流程,其記載方式參考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二條規定。 

七、應記載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終止時,長期照護費之退還,其記載方式參考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九條規定。

八、應記載消費者遷出護理之家所遺留之物品,護理之家應妥為保管,並應定期催告消費者取回,所定期限不得少於30日,其記載方式參考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二十條規定。 

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 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權。

二、 約定保證金數額超過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三條規定。

三、約定長期照護費數額超過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之護理之家收費標準。

四、 約定「長期照護費以週計費」、「未超過半月以半月計」及「超過半月以全月計費」,或其他類似收費方式。

五、 約定發生急、重、傷病、死亡或其他緊急突發事故時情事,與護理之家無關。

六、 約定無立遺囑者,其遺體及其遺留財物得依護理之家其所慣例處理之。

七、 任意要求住民或委託人負擔非因可歸責於住民所衍生之費用。

八、 約定扣抵保證金達一定數額時,護理之家得逕為終止契約。

九、 特約排除甲方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

十、 特約住民遷出護理之家後遺留之物品, 護理之家得任意處理之。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誠信原則而顯失公平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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