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預告「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修正
96年10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行政院衛生署依護理人員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發布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增訂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之護理人員權益有關之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認定條件、訓練項目,參加甄審之資格條件,以及甄審命題內容範圍、甄審及格標準等事項。再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增訂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中,有關進修研究所專科護理師相關學分課程,以及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地區執業者,參加繼續教育之優惠等事項。
為使專科護理師制度之法制作業更加完整,將辦法內容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訓練機構及課程、第三章甄審作業規定、第四章證書期限及展延、第五章附則,爰擬就本草案。
本辦法現行條文共十五條,本次修正後條文共二十條,茲將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增訂委託辦理初審規定及公告事宜。
二、修正甄審方式、命題範圍、成績採計及增訂甄審前應公告之規定。
三、修正申請專科護理師證書展延、繼續教育積點認定應檢附文件之規定。
四、增訂辦理甄審、證書展延所需文件保存期限相關規定。
五、修正證書核發、遺失、損壞、申請補、換發以及有效期限內辦理展延、證書撤銷或廢止規定。
六、增訂完成大學校院護理研究所內(外)科專科護理師課程,並領有證明文件者於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資格條件過渡規定,並修正發布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