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末期病人臨終照護意願徵詢作業指引
行政院衛生署96.06.08公告
一、目的:
(一)提昇生命末期病人醫療照護之品質與效率。
(二)提昇生命末期病人臨終照護家屬滿意度。
(三)提昇器官捐贈率。
二、執行人員:
(一)意願徵詢:病人主治醫師。
(二)後續協助:病人所在之病房(如加護病房)醫護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呼吸治療師、社工人員及器官捐贈協調人員。
三、徵詢對象:
各醫院重症末期如腦死、多重器官衰竭病人及其家屬。
四、徵詢時機:
當生命末期病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例如瀕臨腦死(昏迷指數GCS:3分)或三種以上器官衰竭時。
五、意願徵詢作業流程:(詳見附件)
(一)主治醫師向病人或其家屬詳細解釋病情,並徵詢對臨終照護的意願。
(二)主治醫師提供「生命末期病人臨終照護意願徵詢書」一式兩份,由病人或其家屬簽收後,一份病人或其家屬存留,一份存病人病歷,並將病人或其家屬所表達之意願記載於病歷。
(三)配合家屬意願,提供後續協助:如轉介社會工作部門,提供關懷與悲傷輔導;轉介器官捐贈小組,提供器官捐贈相關訊息;協助辦理臨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手續;協助辦理自動出院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