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8 title

內科外科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點審定作業要點

行政院衛生署96.06.27公告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條規定之內、外科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點審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者,應於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為之;申請者應參加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課程)之積點達二四○點以上,並於該六年內實際從事專科護理師工作二年以上。

三、本要點所稱之繼續教育課程,其內容如下:

(一)醫護專業課程。

(二)醫護品質。

(三)醫護倫理。

(四)醫事相關法規。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點數,合計至少應達二十四點,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四、第二點繼續教育課程積點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參加醫護相關校院、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衛生主管機關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點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點五點。

(二)在醫護相關校院、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衛生主管機關舉辦之學術會議、研討會,以口頭發表論文者,第一作者或發表者每篇積點五點,其他作者積點二點;以海報發表者,第一作者每篇積點三點,其他作者積點二點。

(三)於醫院中擔任臨床案例討論主持人或報告者,每小時積點一點;擔任專科護理師訓練之臨床實習輔導員(Pre-ceptor),每三小時積點一點。每年積點均以二十點為限。

(四)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學術雜誌發表醫護相關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點三十點,第二作者積點十五點,其他作者積點八點;發表其他類文章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點十五點,第二作者積點八點,其他作者積點五點。

(五)進修研究所專科護理師相關學分課程者,每學分積點十點。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山地離島地區執業,參加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繼續教育者,其積點一點以二點計。

五、前點機關(構)辦理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課程之積點認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活動舉辦日之三十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下列文件(含書面文件及電子檔),向本署委託之機構提出申請:

1.內、外科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課程積點審定申請表如附件。

2.活動資料,如學術研討會議程表或繼續教育課程表。

3.A4尺寸掛號回郵信封。

(二)授課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ㄧ:

1.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者。

2.大學以上畢業,具所授課程專業資歷五年以上者。

3.現(曾)任衛生主管機關相關職務者。

(三)舉辦繼續教育活動時,應發給出席證明。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應檢附內外科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課程積點登錄申請表電子檔及簽到單影本,送請本署委託之機構備查。

(四)舉辦繼續教育活動時,本署委託之機構得派員抽查,發現有違規之情事,除對該主辦機關(構)予以警告外,並報請本署處理。

(五)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應保存至少六年。

六、個人參加國內外繼續教育課程申請積點認定者,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內、外科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個人積點審定申請表。

(二)擔任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研討會授課者,應提供課程名稱、辦理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象等相關資料。

(三)參加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研討會者,應提供舉辦機關(構)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四)於國內外口頭、海報發表相關學術報告者,應提供活動名稱、辦理單位、報告主題、時間、地點及方式等相關資料。

(五)擔任臨床案例討論主持人、報告者、專

(六)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學術雜誌發表醫護相關文章者,應提供抽印本。

(七)進修研究所專科護理師相關學分課程者,應提供學分證明。

七、個人申請專科護理師證書展延,應在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備妥符合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送請本署委託之機構核轉本署辦理證書展延相關事宜。

八、受本署委託辦理繼續教育課程及積點之審定作業機構,對符合本要點之申請案件,不得拒絕受理,且每年至少應辦理專科護理師證書展延一次。

  • 瀏覽人數統計:
  • 2.png9.png3.png2.png4.png2.png6.png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Taiwan Union of Nurses Association (TUNA)
會址:10355 台北市承德路1段70之1號14樓
電話:(02)2550-2283     傳真:(02)2550-2249     電子信箱:nurse@nurse.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