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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執業範疇

行政院衛生署96.06.20公告

  行政院衛生署96年6月20日衛署照字第0962801033號函發布「專科護理師臨床執業範疇」。

一、住院病人身體理學檢查之初步評估及病情詢問。

二、記錄住院病人病情及各項檢查、檢驗結果。

三、處理住院病人及其家屬醫學諮詢及病情說明。

四、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檢驗、檢查申請單,但該檢驗、檢查申請單需註明指示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並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檢驗、檢查單。

五、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領藥單,但該領藥單上需註明指示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並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處方箋。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宜由專科護理師執行之醫療輔助行為。

  上述執業內容,應在醫院成立專科護理師執業委員會制定Clinical nursing guide line或Clinical nursing pathway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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