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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

為使護理科系畢業生,在臨床專家指導下進行專業化培訓,獲得獨立執行專業能力,以維護病人安全,本會自民國94年護士節起,在各種不同場合極力呼籲能比照住院醫院醫師PGY1訓練制度,終獲衛生署回應,規畫「教學醫院教學品質提升補助計畫」。有申請補助機會,千萬別放棄。

申請作業要點

行政院衛生署96.06.20公告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教學醫院提供良好之訓練場所及教學資源,俾使醫療機構新進醫事人員均能接受必要之訓練,達成提升醫療品質及確保病人安全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醫院應為經本署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且均在合格效期內之醫院。

三、受補助之受訓醫事人員(以下簡稱受訓人員),應領有醫事人員證書,且執業登記於申請補助醫院,並符合下列資格:

(一)醫師:自領得醫師證書起四年內,且在本署公告各專科訓練容額內之醫師。

(二)牙醫師:

1.自領得牙醫師證書起四年內,且在本署公告各專科訓練容額內之牙醫師。

2.自領得牙醫師證書起二年內之牙醫師。

(三)中醫師:自領得中醫師證書起二年內之中醫師。

(四)其他醫事人員:自領得各類醫事人員證書起二年內之其他醫事人員,包括護理師、護士、藥師、藥劑生、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助產師、助產士、營養師及其他符合醫療法第十條規定之人員。

四、前點領證期間之計算,自醫事人員證書發證日起算,惟醫事人員領得證書後,尚須服役者,自退伍日之次日起算。

五、受訓人員領有二種以上醫事人員證書者,同一期間內僅得擇一類別申請補助。

六、各類醫事人員教師資格規定如下:

(一)醫師:依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及本署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之規定。

(二)牙醫師:應具教學醫院二年以上牙科專任主治醫師經驗或依本署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之規定。

(三)中醫師:應具執行中醫業務七年以上之專任中醫師。

(四)護理師、護士: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護理執業經驗之護理師。(其他醫事人員略);

七、各類醫事人員之教師應為專任,且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五,即一位教師於同一時間所指導之受訓人員不超過五名。

八、申請程序如下:

(一)計畫申請:申請補助醫院應於公告之申請期間內,以醫事機構憑證IC卡上網至本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管理系統(<ahref="http://pec.doh.gov.tw">http://pec.doh.gov.tw)(以下簡稱計畫管理系統)填寫「行政院衛生署補助計畫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並印出申請書一式八份及補助計畫契約書一式六份,於契約書用印後,郵寄本署委託單位(以下簡稱委託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申請書一經確認送審後,除有特殊情形或經委託單位通知,不得再行更改。補助計畫經本署核定後,訓練計畫類別或內容如有新增或修正,應於下一年度公告之申請期間內上網填寫,提出申請。

(二)計畫審查:由委託單位就計畫內容進行審查,並將結果通知本署。經委託單位審查發現資料不齊全者,應通知申請補助醫院於期限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補件後資料仍未齊全者,得就資料不補全之計畫類別部分,予以退件;補件資料如涉及提報之申請書內容者,申請補助醫院應上網進行申請書之修正,並將修正後之申請書印出送請委託單位審查,資料修正以一次為限。

(三)計畫核定:由本署就計畫核定結果及審查意見以書面通知醫院,並與計畫審查通過之醫院簽訂契約書。

九、本補助經費係部分補助教學醫院之教學訓練費用,支付項目分為下列二類,其中訓練補助費用,每年按本署核定總經費分季核付。本署預算如遭凍結,不能如期動支時,得延後或調整變更經費或終止辦理支付:

(一)訓練補助費用:按分季經費及申請補助醫院登錄於計畫管理系統(<ahref="http://pec.doh.gov.tw">http://pec.doh.gov.tw)之受訓人員數,核算點數及點值後,核付補助費用。若受訓人員一個月受訓天數少於十五日以下者,則不予補助該月訓練補助費用。各類受訓人員每人每月訓練補助費用點數如下:

1.醫師:一七,五九○點。

2.自領得牙醫師證書起四年內,且在本署公告各專科訓練容額內之牙醫師:一七,五九○點。

3.自領得牙醫師證書起二年內之牙醫師:一四,○七○點。

4.中醫師:一四,○七○點。

5.其他醫事人員:三,○二○點

(二)執行成效優良醫院獎勵費用:依本署訂定之教學醫院教學成效指標評核,該費用將併最後一季訓練補助費用撥付。

十、補助經費之撥付與使用範圍如下:

(一)本補助經費應於簽訂契約書後始得撥付。

(二)本補助經費應用於本計畫教學訓練有關之支出,不得移作他用。

(三)本補助經費之撥付作業,由本署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分季辦理。

(四)受補助醫院對撥付之經費如有疑義,應於撥付後十五日內,以正式函文向本署提出,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本署得不予受理。

十一、計畫執行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補助計畫經本署核定後,受補助醫院應依計畫內容及契約書規定確實執行教學訓練相關活動。

(二)受補助醫院應於每月月底前上網至計畫管理系統確認教師及受訓人員之相關資料,若有異動,應即時更新;未依規定按月確認或更新資料,致影響補助經費計算結果者,其損失由受補助醫院自行負責。

(三)若受訓人員已離職,而受補助醫院未上網更新,並虛報受訓人數,經查證屬實者,應追回溢付款項並得依相關法令辦理。

(四)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醫院應上網至計畫管理系統登錄教學醫院教學成效指標。

(五)受補助醫院應配合本署對本補助計畫之相關稽核作業。

十二、計畫評核程序如下:

(一)計畫稽核:由本署委託相關單位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針對受補助醫院申請之每類醫事人員訓練計畫內容進行書面或實地稽核,受補助醫院須就稽核結果進行計畫修正或執行改善。

(二)如經稽核發現有重大違失者,本署得終止契約並停止補助,必要時,得追回補助款。

(三)書面或實地稽核結果,將作為執行成效優良醫院獎勵補助參考或次年度審查計畫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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