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補助醫事人員至山地鄉開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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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醫事人員至山地鄉開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補助對象,為指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西醫師及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三、本要點所稱山地鄉,係指宜蘭縣大同鄉及南澳鄉;台北縣烏來鄉;桃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及五峰鄉;苗栗縣泰安鄉;台中鄉和平鄉;南投縣信義鄉及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及三民鄉;屏東縣三地門鄉、霧臺鄉、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獅子鄉及牡丹鄉;花蓮縣秀林鄉、萬榮鄉及卓溪鄉;臺東縣海端鄉、延平鄉、金峰鄉、達仁鄉及蘭嶼鄉。
四、限醫師於每萬人口執業醫師數9人以下之山地鄉開業,其餘之醫事人員補助條件不限。
五、補助項目如下:
(一)開業場所租金及裝潢。
(二)配合全民健康保險申報或電子化病歷所需配置之電腦、相關設備及物品。
(三)藥品費用。
(四)醫療器材或醫療儀器費用(以執行業務各該專業機構)。
前項之補助,每一開業醫事人員,以補助一次為限,已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其他開業補助或獎勵經費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六、補助額度如下: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補助,合計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限。
(二)前點第四款之補助,以其所需經費之二分之一為限,且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貳拾萬元。
七、補助申請期間,由本署每年定期公告之。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由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三份。
(二)開業執照影本。
(三)申請補助之經費明細及其單據影本。
九、依本要點接受補助者,應依所提補助經費之申請確實執行,如有未執行或與申請用途不符者,本署得予追繳已給付之補助經費。
十、依本要點接受補助者,應於接受補助後,在該山地鄉開業提供醫療服務醫師、牙醫師至少2年,其餘至少3年;未滿上述年限者,未依約履行應依未開業月數比率繳回補助經費;如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抗拒之事故致失去工作能力者,得報經本署同意得予免繳回。
十一、依本要點接受補助者,應於受補助購置之設備,標示「行政院衛生署」字樣;其使用年限,應依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十二、本著為瞭解補助經費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實地輔導、勘查或查核受補助之機構。
十三、本要點生效前已在山地鄉開業者,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十四、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請上行政院衛生署網站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