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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甄審原則

(94年12月1日衛署醫字第0940219045號令)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爲辦理內(外)科專科護理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護理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護理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ㄧ者,得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

(一)具內(外)科相關領域臨床實務經驗三年以上,並在本署認定內(外)科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接受六個月以上之內(外)科專科護理師臨床訓練,且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之內(外)科專科護理師證書,該外國內(外)科專科護理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經本署認可者。

三、專科護理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得保留二年;筆試成績保留二年期間內依本原則規定參加口試仍未及格者,應重行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

四、筆試採用選擇題,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時間為三小時。其內容範圍如下:

(一)專科護理通論(包含專科護理師角色與職責、醫療護理倫理及法規、健康促進品質管理等)

(二)內(外)科進階照護(包含進階藥理學、進階生理病理學、進階健康評估、健康問題診斷與處置等)

五、口試須經三位至五位口試委員之口試,其內容範圍包括病人評估、臨床推理與決策、擬定照護計畫、評值照護計畫與溝通及紀錄製作書寫能力。

六、專科護理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七、專科護理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報名、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一個月公告之。

八、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九、依第二點第一款資格報名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證明文件:

(一)報名表。

(二)護理師證書影本。

(三)內(外)科相關領域臨床實務經驗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正本。

(四)內(外)科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訓練期滿證明文件正本。

(五)訓練計畫指導者或直屬主管推薦信二封。

(六)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三張。

(七)甄審費。

依第二點第二款資格報名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證明文件:

(一)報名表。

(二)護理師證書影本。

(三)該外國之內(外)科專科護理師證書影本。

(四)在該國接受內(外)科專科護理師訓練之訓練課程綱要、訓練醫院訓練證明文件及甄審成績證明影本。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三張。

(六)甄審費。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訂應繳之外國文件,須經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並附繳經上開使領館或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補行口試者,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證明文件:

(一)報名表。

(二)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二張。

(四)甄審費

十、報名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經審查資格相符者,發給准考證,憑證參加筆試。

十一、專科護理師甄審成績得申請複查。

申請專科護理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試卷,提供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十二、內(外)科專科護理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十三、申請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專科護理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累計二四○分以上。並於過去六年內有實際從事專科護理師工作二年以上:

(一)參加主管機關、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二分為限,且每次總分不得超過積分十分。但單一演講者,以積分二分為限。

(二)參加經認定之國內外之相關護理與醫學國際學術會議及學術研討會,每次積分以十分為限。

(三)擔任相關臨床教學工作,每八小時積分一分,每年積分以二十分為限。

(四)在相關學術會議、研討會發表論文或專題演講,每篇積分二分,每年積分以六分為限。

(五)參加經認定之國內外學術雜誌發表有關論文者,每篇積分以五分為限,每年以十分為限。

前項各款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須經由本署審定之。

十四、申請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前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二張。

(四)實際從事內(外)科護理相關工作證明文件。

(五)查核費。

十五、經專科護理師甄審合格或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者,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向本署申請發給專科護理師證書或展延其有效期限。

十六、專科護理師甄審或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其有關之試卷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五年。專科護理師甄審或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本署委託相關團體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資料受委託者應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七、護理師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本原則發布之日起三年內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

(ㄧ)本原則發布前,於本署評鑑為區域教學以上醫院完成專科護理師培訓,其訓練期限與訓練類別內容,符合本署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衛署醫字第八九○一五二三七號函核定之中華民國護理學會專科護理師培育訓練計畫,並領有該醫院核發完成培訓證明文件者。

(二)依本署內(外)科專科護理師指導者訓練課程規定,完成訓練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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